强化融合思维 规范优化执转破案件审理

2026-01-21 11:37: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化融合思维 规范优化执转破案件审理

破产程序的运用程度及成效是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志。“执转破”制度是通过司法程序的衔接与转化,将分散的执行案件纳入统一的破产框架,既避免了多个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无序分割,也为债权人提供了公平受偿的路径,同时为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提供依法退出市场的“通道”。但在司法实践中,“执转破”机制的运行效果尚未充分发挥作用,还存在破产程序启动率低、执行案件长期积压、案件总量居高不下等问题。

面临“执破两难”的困境,应以“执转破”程序的衔接机制为切入点,通过理念融合、立体融合、功能融合、体系融合、实践融合五个维度,着力构建结构合理、逻辑严谨、功能界分明确的完整债权实现体系,从宏观上打造“立”“审”“执”“破”的全新审判格局,将破产作为司法流程的最后退出通道,构建拯救与退出功能完备的现代化司法体系,形成更加高效、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一、理念融合,构建“有限”职权主义机制

“执转破”启动程序采用当事人申请主义模式,即启动前应征求申请执行人或债务人的同意,而单纯的申请主义无法高效、集中、批量地解决当下积累众多的执行案件。尤其是被执行的对象为“无产可破”的“无人员、无账册、无场地”企业,笔者认为应适当引入“有限”职权主义,将其作为当事人申请主义的重要补充,也是司法回应社会需求的必然选择。

“有限”职权主义启动的条件中,还需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即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权利,执行法院则应予以审查。若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当赋予其复议权,即债务人在认为自己未达到破产界限而执行法院裁定移送破产程序时,可向上级法院提起复议。适当引入“执转破”有限职权主义的辅助启动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执行不能案件大量积压、移送破产审查案件数量不足的困境,也可以弥补单一启动模式下“执转破”启动难的顽疾,高效畅通执破衔接机制。

二、立体融合,构建“立审执破”一体机制

落实“立转破”,需要前端引导。在立案阶段,要强化法官的释明,引导债权人申请破产,防止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在立案、审理、执行环节程序空转。

落实“诉转破”,要确保动态转化。在审理涉公司类案件时,如发现其具备破产条件,也可导入破产程序,减少债权实现的时间成本,压缩审判、执行流程,实现高效公平的清偿路径。

落实“执转破”,可缓解执行难困境。通过发挥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执行转破产涉及的标准识别、程序启动、破产审查、中止执行、解除保全、资产扣划、强制腾退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功能融合,构建资源共享机制

目前,破产程序中的财产查控还停留在向银行、房管等单位发函的原始方式,而执行程序已建立了“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故建议建立破产与执行财产查控资源方式、查询结果共享的新型现代化资源共享机制。

一方面,要实现财产查控资源共享。应将执行查控资源向破产开放,将极大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费用。另一方面,要沿用执行结果。执行和破产均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翔实的调查,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规定,在执行阶段进行的期限内,财产评估结果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直接运用。鉴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中调查方式、调查范围差异不大,若评估报告未超过半年且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则可以按规定直接运用执行中的评估结果。

四、体系融合,构建新型债权实现体系

“执转破”制度是构建执行与破产“双向奔赴”债权实现体系的必由之路。根据世界银行关于有效破产制度和债权人、债务人权益保护体系的观点,强制执行体系和破产法律体系都是债权实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债权的实现体系中,债务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畅通和谐的“执转破”机制能让债务人在执行和破产之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避免因程序卡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建议将债务的清偿路径,由原来的执行单一方式变为执行、破产融合、自动履行的三种方式。其中,执行与破产深化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内部分工明确、运行协调、衔接紧密的执破融合一体化制度,是成熟、高效的债权债务实现体系的基础。此种做法能为企业生存发展、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者利益实现充分平衡,使得我国的债权实现体系更加科学化、可视化、系统化。

五、实践融合,构建现代化运行机制

当前,府院联动机制多以个案协商为主,难以满足破产审判专业化、复杂化需求。应当构建国家级顶层设计,由中央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现代化、标准化、长效化的破产协同治理机制。

设立专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中枢,打通与大数据中心的数据通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平台。此平台应提供企业信息核查、资金账户管控等基础业务,同时针对烂尾项目盘活、违建处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破产案件中的“骨头问题”,以跨部门资源整合和协同调度的方式,系统性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行政梗阻,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以最高人民法院“一张网”平台为核心载体,着力破除信息孤岛,推进平台功能迭代升级,打造破产事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平台。通过数字化改造,实现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资产处置、权益分配等核心环节的线上化操作。开发智能监管模块,形成全流程可追溯、可评估的智慧破产管理新模式。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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